在我們實際的日常工作中,偶爾會遇到評審專家的評審工作出現錯誤的情況,那么當此情形發生時,該項目是應由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做出廢標處理,還是應當重新組織專家進行評審,我們來看一下此類情況所涉及到的相關法律依據。
什么情形,采購項目應按廢標處理?
根據《政府采購法》第三十六條中的規定,在招標采購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廢標:
(一)符合專業條件的供應商或者對招標文件作實質響應的供應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現影響采購公正的違法、違規行為的;
(三)投標人的報價均超過了采購預算,采購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變故,采購任務取消的。
廢標后,采購人應當將廢標理由通知所有投標人。
通過《政府采購法》的法條我們可以看出,符合以上四種情形之一的,均應進行廢標處理。但是,我們之前所說的專家評審出現錯誤的情形,并不符合這一法條的規定。
所以,當評審過程出現錯誤時,不應該簡單的采取對該項目進行廢標處理。
評審錯誤時,可以開啟重新評審嗎?
根據《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的規定:
除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的情形外,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不得以任何理由組織重新評審。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組織重新評審的,應當書面報告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
由此,我們可以看出,組織采.購項目重新評審,是需要一定前置條件的,而不是采購人或是采購代理機構的隨意行為。只要該項目的評審已經結束,采購人或是采購代理機構均無權再作出改變結果甚至廢標的決定。如有特殊情況,應當書面報告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
確實發生評審錯誤時,應當如何處理?
根據《財政部令第87號《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六十四條中規定:
評標結果匯總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評標結果:
(一)分值匯總計算錯誤的;
(二)分項評分超出評分標準范圍的;
(三)評標委員會成員對客觀評審因素評分不一致的;
(四)經評標委員會認定評分畸高、畸低的。
評標報告簽署前,經復核發現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評標委員會應當當場修改評標結果,并在評標報告中記載;評標報告簽署后,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發現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應當組織原評標委員會進行重新評審,重新評審改變評標結果的,書面報告本級財政部門。
因此,我們可以得出結論,無論是在何種情況下,都不能隨意的使用廢標的方式草草了事,應當依法依規的按照步驟進行處理。需要組織重新評審,甚至重新評審后會改變評審結果的,都應當及時上報財政部門,任何人都不可以擅自進行處理。
值得注意的是,“評標報告簽署”是一個重要的時間節點,一旦評標報告簽署生效之后,無論哪一方都不可以輕易對其作出改變。但是在簽署生效之前,是可以進行糾錯的,只不過要在評審報告之中詳細記載整個評審過程和更改內容。
同時,采購人和代理機構也應當及時提醒評審專家,對采購項目的評審過程和結果進行有效的復核,盡可能的減少評審錯誤的發生,確保采購項目的公平性和公正性。